以“打击假冒伪劣商品”的名义,通过恶意投诉牟利的行为将从下月起受到限制。2020年1月1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正式实施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》,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受理“不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生活消费服务,或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纠纷”的投诉。
很久以前,一个叫做“专业造假者”的团体遭遇了舆论纠纷。现在这种行为已经被异化为以伪造和勒索为借口的“职业索赔”活动。它甚至显示出专业化、规模化和集团化的趋势。还有一种所谓的“一买两谈三报四审五诉”的模式。这显然违背了“打假”的初衷,也不利于市场秩序。它还歪曲和利用惩罚性条款,如“一错三补”和“一错十补”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“不接受”的新规定,这显然具有纠正这种情况的意义。
国家颁布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并对高额赔偿做出了惩罚性规定。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的正常秩序,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真实权益。因此,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:"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益受该法保护;本法未规定的,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。”这里的“需要”、“使用”和“接受”三个关键词不仅是对真正“消费者”身份的定义,也是对受法律保护的“消费者权利”概念边界的澄清。